新闻中心

NEWS

MYBALL迈博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变更相关问题研究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84条,主要涉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责任人员行业禁入等责任。

  近期遇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变更的相关咨询,为了解答问题,因此对注册证变更的系列问题进行了查询、检索。对于什么情况下需要变更注册证、如何提交注册证变更、不办理注册证变更的法律后果以及实操中需要留意的小细节,一并总结如下。如有同行遇到类似问题,可供参考。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发生实质性变化,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需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10.01 实施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10.01 实施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体外诊断试剂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注册部门备案。”

  与实务操作紧密相关的、更为细节性的规定可在国家药监局、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各地药监局网站(下文均以“上海”举例)检索,比如“关于原材料供应商变更的处理方式” 。

  答:2019年7月的“中国器审”微信公众号《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该如何填写?》强调了供应商应为原材料的生产商,而不是经销商或代理商,相应的注册变更情形中主要原材料的供应商的变更是指原材料的生产商发生变化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主要原材料生产商的变化都可以按注册变更进行申报,比如生产商变化导致抗原抗体发生实质变化、引物探针序列变化等,属于产品设计发生重大改变,以上变化应按首次注册进行申报。

  问: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时,是否需要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号令)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证及附件载明内容发生以下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一)抗原、抗体等主要材料供应商变更的”。关于本条款的执行解释如下:

  许可事项变更仅针对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内容,即产品技术要求附录中明确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未在注册证及其附件内容中载明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的变更,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中未要求载明供应商,申请人应在产品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发生变更时自行对变更情形进行研究及验证,并按照《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要求进行设计及生产的控制,无需申报许可事项变更。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5号令)已于2021年10月1日废止,因此上方解释仅做参考)

  国家药监局2021年9月29日发布的《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号)》(通常称为“122号公告”),详细介绍了变更注册的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

  关于法律责任,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没有再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按无证生产定性处罚,仅规定未按要求备案责令改正,罚款。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10.1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对发生变化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1、84条,主要涉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责任人员行业禁入等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形予以处罚。